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黄某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岗位为校车司机。黄某因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某汽车租赁公司收到仲裁裁决后不服,提起诉讼。诉讼中,某汽车租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某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某汽车租赁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在黄某离职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结合黄某在仲裁请求中主张起始时间为2023年2月,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某汽车租赁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在私法救济中注入社会法干预功能,凭借惩戒的强制力,倒逼用人单位完善管理,有力保障了处于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