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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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雇怀孕员工应支付赔偿金
来源:清远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冯某某为楼盘销售顾问,与某汇地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工资由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发放,由某秀房地产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两家公司的住所地一致、经营范围均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某某,某秀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为黄某某,某汇地产公司的股东为陈某某、黄某某。2023年7月,冯某某已怀孕7个月,被通知停薪留职;2023年8月,两家公司股东黄某某在明知冯某某已怀孕且仍为在职员工的情况下,以公司管理层身份告知冯某某从9月起减员后不再为其购买医社保。冯某某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遂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本案诉讼要求两家公司支付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清远法院审理认为,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的股东黄某某于2023年8月在明知冯某某已怀孕且仍为在职员工的情况下,以公司管理层身份告知冯某某从9月起减员后不再为其购买医社保,可认定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在冯某某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冯某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对该女职工不得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违反此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案严格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某秀房地产公司、某汇地产公司在冯某某怀孕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赔偿金,依法保护孕期女性就业权益,维护母婴健康,彰显社会对生育价值的尊重和认可,促进劳动力市场性别平等,确保女性在承担生育责任时获得基本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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