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于1996年进入浙江省湖州某科学研究院工作,在研究院的桑蚕生产基地从事养蚕摘叶以及桑地的日常维护工作。入职后,湖州某科学研究院未与董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董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期间,董某某一直勤勤恳恳工作,每年2月份至12月份都是按照研究院的要求养蚕摘叶,没有任何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2017年3月,研究院要求董某某离职,也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争议发生后,由于董某某系残疾人,无法与研究院协商处理,由其妹妹董某代为处理。前期,妹妹董某与研究院沟通,要求研究院补缴董某某自1996年入职以来至2017年3月的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研究院认为其与董某某之间系临时性的劳务关系,不存在补缴社保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多次未果。
2017年9月,董某某向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指派浙江文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芬芬承办此案。援助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发现办案证据材料欠缺,唯一的证据就是工资单,但是发放的工资数额以及发放工资时间不确定,都是按照养蚕时节发放的,且工资单明细载明为劳务费,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的诉讼风险较大,一般难以胜诉。仲裁阶段被驳回仲裁请求。援助律师帮助其起诉至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代理人极力促成,董某某与湖州市某科学研究院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湖州市某科学研究院补偿董某某8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援助律师仅用二个月的时间妥善处理了受援人董某某与湖州市某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并获得了满意的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