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杨某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至2020年4月21日。 2019年4月,杨某被确诊为脑瘤疾病,一直住院,接受开刀、化疗等治疗。因治疗原因从2019年4月开始一直不间断有向用人单位递交医院出具的假条3份,最后一份请假时间到2020年3月份。但公司于2020年2月单方解除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以杨某自身不能参加工作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经几次协商无果,杨某某丈夫刘某无奈代为向湖州市吴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琪琪、叶斌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分析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受援人杨某某的医疗期限究竟是否届满,在明确了这个前提的情况下才能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中显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但杨某某患有的疾病是癌症。脑瘤疾病,属于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的特殊疾病,在24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其医疗期应当延长。公司在杨某某医疗期尚未届满时终止与杨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没有法定理由地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但是考虑到受援人的身体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医疗期”并没有明确时间,仲裁可能没有具体的依据。承办律师随后又联系了仲裁委商讨本案,仲裁委认为在没有具体依据的情况下可能无法裁决其医疗期,于是考虑到杨某某的特殊情况,且“绝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医疗期”并没有明确时间界限的情况下,对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多次进行调解,最终受援人拿到了应有的赔偿。受援人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卡里写下了一段话表达对浙江法律援助为其免费办好事情的惊喜和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