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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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呼仑贝尔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荆某某作为满洲里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5月至2021年8月公司运营期间,拒不支付员工李某、鄂某某工资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2021年9月至11月,满洲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荆某某在收到文书后仍拒不支付,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裁判结果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荆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荆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行为人欠薪后,不及时通过各种方法筹集资金支付劳动报酬,反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充分反映其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是丧失诚信、逃避责任的表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催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荆某某刑罚并处罚金,彰显了对不讲诚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坚决予以惩治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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