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0日,凌某入职某环境科技公司。2021年10月27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载明劳动期限为“自2021年4月起,完成某项目一年工作任务止。”后凌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34375.33元。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某环境科技公司支付凌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2523.22元。某环境科技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遂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某环境科技公司虽未在凌某入职一个月内与凌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后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至入职日,故在凌某未举证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关于前期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并通过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予以追认。上述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可视为某环境科技公司已实际履行其法定义务,凌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凌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相应期间的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权益保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制度设计,最终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用人单位,而是为了通过推动劳动关系书面化,明确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终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一立法宗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补签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涵盖之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人单位已经就补签合同相关事宜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应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者角度看,补签系对过往劳动关系的认可,补签的目的又在于维持今后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诉求。法院通过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认可,既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也有利于助推诚实用工和诚信从业,推动构建互信融洽、和谐共赢的劳动关系,彰显司法平等保护劳资双方正当权益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