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入职武汉某公司后,于2018年8月生育小孩,出院医嘱明确吴某产后全休128天。根据公司的考勤记录表显示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吴某迟到共计232次,早退1次。2019年4月30日,公司以吴某无法遵守工作时间、工作态度不积极和不适应工作岗位为由,微信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武汉某公司属违法解除,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武汉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公司的考勤记录中应当剔除吴某依法享有的哺乳时间。公司未将哺乳时间剔除直接依据考勤记录认定吴某迟到早退,并以此为由解除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公司应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女性劳动者承担着孕育后代的社会责任,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法律明确赋予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的特殊权利,对于母亲和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和提振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景下,将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既是尊重劳动权亦是保护生育权,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利于优化生育政策在基层落地落实。国家对于“三期”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政策,用人单位应积极承担起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排除在劳动时间之外,再以女职工无法遵守工作时间为由将其辞退,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院通过对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哺乳期女职工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判决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有效维护了“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为女职工安心生育和国家鼓励生育政策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