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系货车驾驶员,为某电镀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按运输次数计酬,电镀公司为冯某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冯某运输货物期间受伤,其申报工伤时电镀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冯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电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电镀公司经营范围为电镀加工,运输系辅助性服务。冯某自备车辆,并承担加油、保养等运营成本,运费按趟结算、年底结清且无保底工资;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对价并承担生产资料成本的特性,双方不具经济从属性。冯某仅按需完成运输任务,不受考勤或规章制度约束,且无证据证明电镀公司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挥监督,不能体现双方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因此,冯某与某电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货运平台等新业态催生了大量灵活用工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强调“实质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需综合考虑诸如劳动者是否自备工具、是否有保底工资或固定周期领取工资、是否需遵守考勤、奖惩等制度、能否自主决定工作方式及时间等。货运、物流等行业中,“车辆自备+按单结算+松散管理”模式通常被认定为属于承揽关系。本案中,劳动者完全自担运输成本、按单结算、无固定工作时间,符合灵活用工的“去劳动关系化”特征。同时,对新型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认定,应持审慎态度,避免将传统劳动关系标准机械套用于灵活就业场景。
来源:扬中市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