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电气公司从事车间操作工工作,入职时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李某阅读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并签字确认。《员工手册》载明:“无理取闹,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干扰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或生活”属严重违纪情形,公司可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4年6月15日李某不听从车间主任工作安排,与正在工位工作的同事胡某争抢设备工位,李某在此过程中多次将设备电源拉断。电气公司调查确认上述事实后,向工会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函,工会表示同意。2024年6月15日电气公司向李某出具辞退通知书,以李某不服从车间主任的安排、上班时间多次拉断设备电源、扰乱公司生产秩序,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遂提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存在与胡某发生争执及操作关停设备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公司的生产秩序,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电气公司解除李某事实成立、程序合法,对于李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合理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及服从单位合理的用工管理、履行劳动义务。在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其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缺一不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忽略其中一个或多个方面,从而造成解除不合法并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
来源:扬中市劳动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