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调岗被拒绝 用人单位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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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镇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21年10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从事检验岗位。2023年12月27日,某公司向曹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将曹某从“原质量部巡检岗位调整为生产部质量巡检岗位,岗位薪资及工作内容由原岗位平移”,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员工通知书。2023年12月28日,某公司召开员工手册宣讲学习会议,曹某对宣讲手册进行了学习并签字。根据《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无故脱岗满三次者将按开除处理,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三次者将开除处理。2024年1月2日,某公司再次向曹某发出《调岗通知书》,曹某仍表示不同意。2024年1月17日,某公司以曹某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曹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有权利依据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且该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亦没有明显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成本。曹某拒绝服从某公司安排,拒不到岗,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涉劳动者合法权益,故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作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但并未排除用人单位依法行使人事管理权。用人单位作为劳动的组织者和劳动力的使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客观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调整。本案中,某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依法变动曹某的工作岗位,且调岗通知载明岗位薪资及工作内容不变,调整符合必要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判断标准,亦未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服从合理劳动指令,用人单位依照其制定并宣讲过的《员工手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均受法律保护,二者不可偏废。该判决通过对企业岗位调整权利的合理阐释,肯定了企业调岗权受到法律保护,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和管理秩序,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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