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宋某与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起,宋某在该公司从事生产产品的操作岗位。2020年1月,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向全体员工公布并组织实施,宋某亦在《员工手册》签收表上签字确认。《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给予无补偿辞退,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全额进行赔偿:“(16)除另有规定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劳动合同亦约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5.8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损失的”。
2024年6月9日,宋某在生产某SSL号订单单面坡璃钢平台梯3H平台护腿(ACCO蓝色)2件产品时,将产品上的孔打错,造成产品不合格,后擅自用胶水堵住打错的孔,产品后被误认为是合格产品,最终使该不合格产品出口流向外商客户。后该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收到外商客户投诉邮件,此不合格产品被报废处理,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重新向外商客户补发产品,两件产品价值共计328.4美元(包含运费及关税)。2024年8月3日,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向宋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决定自2024年8月3日起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函告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工会,该工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公司决定。
宋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仲裁委经审理后对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诚实守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宋某的行为系试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掩饰生产过程中的失误,其行为严重失职,也是不诚信的表现,不仅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更会导致公司商业信誉的降低和商业利益损失,具有严重的过错。某建筑用品生产公司根据公司《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征求公司工会组织的意见后,决定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赔偿金,故依法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确立的民事主体的行为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旨在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均应秉承诚实、善意、信守诺言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要求劳动者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正当工作安排、勤勉尽职。对于劳动者而言,诚实守信、尽职尽责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本案中,宋某试图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掩饰生产过程中的失误,存在严重失职,并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后,决定解除与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且无需支付赔偿金。本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恪尽职守,履行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审理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