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许某于2023年12月24日入职某茶餐饮店担任调茶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茶餐饮店主张许某为“学徒工”,称双方仅存在“口头学徒协议”,约定许某需通过半年学徒期学习奶茶制作技术,期间不参与考勤、不受规章制度约束。许某工作期间,某茶餐饮店通过微信安排其每日班次,要求遵守门店服务标准,并按月发放工资(金额为1224元至5242元不等)。2024年5月29日,许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某茶餐饮店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8833.6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需符合主体适格性、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三要素。本案中,许某接受某茶餐饮店考勤管理、从事奶茶店核心业务并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成立。某茶餐饮店以“学徒工”名义规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遂判决某茶餐饮店支付许某2024年1月24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7538.9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零售行业(奶茶店)中典型的用工争议,反映了部分企业以“学徒”“兼职”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逃避社保和劳动合同义务的现象。法院通过审查人身依附性(班次安排)、经济从属性(按月计酬)和业务关联性(调茶师为奶茶店核心岗位),精准界定劳动关系,为新型灵活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清晰指引,为“稳就业”“保民生”提供司法保障。“灵活用工”不等于“无责任用工”,本案也警示用人单位不得以“行业惯例”或“口头约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良性发展。
审理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