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计划无效力 薪资铁律不容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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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某物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来源:镇江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钱某于2019年6月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水电维修、物业费收取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该物业公司向钱某出具《工资未付说明》一份,载明:“我公司员工钱某,自2022年之前,一直未拿工资,经测算共计工资人民币20万元,公司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自2023年开始,两年内将该笔贰拾万元付结清给钱某(工资、保险正常发放)。”某物业公司在该说明末尾加盖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在说明人处签名。此后,某物业公司未支付钱某任何款项。2023年7月,钱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仲裁不予受理后,钱某于202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诉讼中,某物业公司抗辩称:因《工资支付说明》中载明的最后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因此不应当立即向钱某支付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某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的《工资未付说明》未经钱某签字确认,故仅能证明该物业公司欠付钱某工资的事实,不能证明双方已就工资支付的期限达成一致,故对钱某主张某物业公司支付工资20万元的诉请,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法律法规均对工资支付的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同时,《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也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仍然不得超过三十日的最长期限。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出具给钱某的《工资未付说明》显示,该公司长期拖欠钱某工资高达20万元;该公司虽承诺在两年内付清,但钱某并未在该说明上签字或以其他方式对此予以认可,故该《工资未付说明》不能证明双方已就工资延期支付形成合意。同时,某物业公司单方面决定延期支付钱某工资未履行法定程序,延长期限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故该单方决定对钱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钱某有权立即主张该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本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劳动报酬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工资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并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用人单位任意决定延期支付工资的,法院将予以否定性评价。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京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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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899401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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