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王某入职某机械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6日,某机械公司与王某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载明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王某与某机械公司均陈述,上述劳动合同除签名外,其余手写部分(含劳动期限)均由某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书写。2023年9月,某机械公司以业务量不足为由,安排王某待岗,待岗期间仅发放生活费。2023年11月27日,某机械公司向王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该机械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因对终止劳动合同持有异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机械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8000元。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4516元。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在王某入职后超过一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某机械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为期一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时双方之间已形成一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一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的情形,王某更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机械公司在所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未询问王某是否同意继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直接通知王某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应当支付王某赔偿金。遂判决某机械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138.51元、赔偿金36388元,合计36526.51元,扣减已付款14516元后,该机械公司向王某支付22010.51元。某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既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因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也能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和归属感,从而激励其为企业长期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因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第二次固定合同期限届满前享有是否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则无权单方面选择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王某于2020年3月入职后,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23年1月6日与王某首次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情形虽不能完全等同于双方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2023年1月6日前双方未签订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系某机械公司未执行法律规定所致;举轻以明重,某机械公司不应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得比依法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大的权益,亦不能通过在解除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其公司与劳动者继续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应依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合同期限等权利义务内容,否则将可能被法律推定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丧失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同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应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
审理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