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援助力+仲裁诉讼维权”模式为困难职工确认劳动关系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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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9年1月22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杨某入职时,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杨某的工资分三种形式发放:由服务外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杨某、服务外包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杨某配偶、物流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杨某。后杨某在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物流公司拒绝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杨某家属自行到某区人社局工伤科申请认定工伤时,被告知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某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法确认,因此要求杨某先行确认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杨某因受伤严重,已花费了巨额医药费,无力聘请律师诉讼维权,后得知潍坊市总工会有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特提出申请。潍坊市总工会经审查认为杨某符合援助条件,立即为其指派律师进行援助。援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联系杨某了解案情。杨某自入职后一直在该物流公司工作,接受物流公司管理,近两年的工资虽系外包公司通过公户发放,但杨某自始至终未见过也不认识该外包公司,更没有与该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通过杨某的陈述,市工会援助律师认为该外包公司仅是物流公司为规避自身用工风险引入的工资发放主体。杨某欲证明和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还须依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搜集证据。因此,律师又指导杨某搜集了微信工作群等证据,在材料完善后,代杨某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

  仲裁庭审中,物流公司主张杨某系由外包公司派遣至其公司工作的抗辩理由,仲裁委不予采信。结合杨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仲裁认定杨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物流公司不服提起一审、二审诉讼,但最终败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风险,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最终因派遣形式不合法仍须自身承担责任的案例。通过本案,对所有使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提出警醒,劳务派遣并非规避用工风险的锦囊妙计,同时也提醒劳动者,虽与单位身份地位不平等,但切不可随意在文件中签字,务必保留好维护自身权益的证据。潍坊市总工会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切实履行维护权益和服务群众的基本职责。通过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倾心打造“工会法律援助服务在您身边”品牌,全力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以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为着力点,汇聚工会力量,为潍坊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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