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侯某(女,1969年3月出生,升降机司机)于2021年7月被某劳务服务中心雇佣到安置棚改项目工作。侯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022年3月13日,侯某因案外人的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住院累计69天,受伤后一直未回到岗位工作,也未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申请或确认。2023年8月4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侯某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为由,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3年8月22日,侯某向某劳务服务中心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后者于2023年8月27日签收。侯某请求:1.某劳务服务中心支付其医疗费206204.07元(包括民事判决书中未赔偿的医疗费部分)。2.某劳务服务中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防暑降温费、带薪年休假工资。3.潍坊市某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升降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坊子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到侯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及时与其沟通联系,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对案件进行登记受理,并指派律师为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发挥“工会+仲裁”的联动作用,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情进行仔细研判,梳理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单位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是案件解决的关键。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与职工及相关单位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调,释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促成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经过多方共同努力,某劳务服务中心支付了侯某医疗费(含护理费)62701.2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5382.15元。对于职工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防暑降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请求,因申请人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形成的并非是劳动关系,因此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拖欠工资、工伤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乎职工队伍稳定与社会稳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应当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近年来,坊子区总工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探索工会法律服务提升路径,找准切入点,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作用,以“高标、高效、高质”的服务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有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