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1日,申请人郭某应聘入职被申请人某外卖公司,从事全职骑手工作,按时上班、开会、参加培训。双方共同与案外人某公司签订《共享经济合作伙伴服务协议-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外卖公司)可为自由职业者提供信息发布与查询、交易撮合与处理、订单查询定价建议等;乙方(案外人某公司)具备共享资源平台及智能系统,可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甲方的自由职业者支付相应绩效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等;丙方(郭某)系甲方筛选的有专业能力及相应许可的自由职业者,丙方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甲方业务规则,履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相关义务并享有相关权利,收取绩效费等。2023年12月14日,郭某在工作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手术后告知外卖公司需要休养至少三个月,外卖公司把郭某账号予以删除。郭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自2023年10月11日至申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公司、外卖平台、外卖员签订了三方协议的情形下,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外卖公司答辩与郭某是合作关系,双方与案外人某公司共同签订的《共享经济合作伙伴服务协议-三方协议》确有外卖公司使用平台开展配送业务、郭某系外卖公司筛选的有专业能力的自由职业者、按照外卖公司业务规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内容。但与郭某能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以双方合作中外卖公司对郭某管理干预的程度,能否达到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的标准为依据。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郭某提交的外卖公司在BOSS直聘发布的招聘信息载明了薪资详情(包括薪资范围、发薪日、底薪、社保类型、提成方式、奖金补贴...)、职位详情(包括全职、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上午10:00—14:00、下午17:00—21:00...)等内容,其注册的个人信息中载明了员工类型(全职)、工资构成(预估服务费)为责任底薪+阶梯提成+工龄奖+月度贡献奖+支援奖励+服务星级奖励+满日程奖等内容。其所在的外卖公司工作群中显示,该工作群每天通知召开早会,迟到会进行相应处罚,请假必须向专人申请,工作上线及下线均接受外卖公司管理,统一参加外卖公司组织的安全保障考试等信息。上述证据均可得出郭某从事的外卖配送业务系外卖公司业务组成部分,郭某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于每月20日由平台(某宝)为其发放工资,达到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的标准。故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背景下,外卖公司引入平台公司,与骑手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是骑手维权过程中经常遇到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平台公司仅是为外卖公司提供线上智能管理服务,只起到管理工具提升的作用,并不会改变外卖公司与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外卖公司与骑手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管理控制的程度和性质,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一切企图掩盖劳动关系、逃避劳动权利义务的纸面协议,都经不起法律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