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超龄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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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环卫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吴某于1958年12月23日出生,系某环卫公司员工,任保洁员职位。2022年1月17日上午5点左右,垃圾车装运垃圾,吴某清扫地面垃圾,5点55分,吴某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倒,发生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当日,吴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月10日,吴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月11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23年3月8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吴某所受伤害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昌乐法院认为,本案中,吴某已超过60岁,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的意见,认定吴某符合工伤条件。基于此,法院积极协调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某环卫公司,多次召开联席会议,释法明理,充分沟通,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达成共识,又单独组织吴某与某环卫公司调解,最终协商一致,某环卫公司对吴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吴某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准许吴某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涉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环卫工人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例。随着我国劳动力老龄化加重,达到退休待遇的“银发族”再就业已成为社会热点。《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银发”劳动者所谓“超龄”现象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本案调解结案,保障了超龄务工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指示引领作用;对用人单位来说,本案也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在用工过程中注重劳动者安全,及时为劳动者参保;对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来说,促使其完善保险制度,为特殊人群提供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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