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未满辞职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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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管理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潍坊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5日,某建设管理公司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5年,刘某从事造价工作,公司为刘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若刘某在学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或学习、实习结束后辞职,必须退还全部学习实习期间发放的生活补助、工资、学习实习费用,且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履行年数每提前一年承担违约金一万元整计算,并且在二年内不得在某地区从事造价预算等相关工作。后某建设管理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北京某信息技术研究院等购买了培训软件和服务,刘某接受了上述培训软件、服务的学习、培训,某建设管理公司亦按月向刘某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2月17日,刘某在考取专业资质后向某建设管理公司书面申请辞职。某建设管理公司不同意并书面通知刘某,若辞职必须支付违约金3万元。协商未果后,某建设管理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刘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后某建设管理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某建设管理公司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对专项培训、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刘某所从事的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某建设管理公司为使刘某胜任工作购买专业培训软件和服务,对其进行专项培训,刘某亦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履约至劳动合同期满。刘某入职公司两年利用公司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实习平台提升了岗位专业能力和水平,其本应履约至劳动合同期限终止,但却在考取专业资质后辞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某建设管理公司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自由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择优用工的权利,特殊规定的除外。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的实质是劳动者放弃一定时期内的自由择业权,而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是为劳动者先行履行或承诺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提供某种特殊待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具有较高价值的技能后,对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发展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实际上成为用人单位的重要生产要素,是提高用人单位效益和劳动者个人价值的双向互惠约定,这种约定既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开发,也有利于用人单位提升竞争力,对增强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提升国民的综合就业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积极意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专业技术培训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必须诚实信用,秉持契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随意违约“跳槽”,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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