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戒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行为,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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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智能公司与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0年9月与某智能公司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徐某至智能公司研发中心工作并担任总工程师。徐某于2023年8月以家中有事、身体原因等为由申请离职,实际工作至2023年8月28日。徐某离职后,智能公司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20936.48元/月。后智能公司发现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并提交大量视频证据,上述科技公司与智能公司主营业务均指向扫地机器人等智能化清洁机械设备。智能公司提起仲裁并申请行为保全,上述保全申请由仲裁机构移交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生效裁定认为,智能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定禁止徐某在与智能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与其在智能公司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工作,效力维持至2025年8月28日止。徐某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未履行裁定内容,继续至科技公司工作。鉴于徐某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法院出具决定书对徐某处以60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行为保全作为一种民事临时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在判决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根据高科技企业的申请,在其有证据证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对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予以惩戒,最大程度保护高科技企业的竞争优势,有效提振高科技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底气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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