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起,聋哑骑手许某在“乐园站”外卖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2023年5月24日起,某网络公司承接“乐园站”配送管理工作,许某2023年6月工资开始由网络公司支付。许某在2023年6月15日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逃逸且许某无责。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8月28日确认许某为职业伤害。后许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2023年5月1日至今与网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仲裁裁决后,许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虽经申报被确认为职业伤害,但如平台企业、平台用工企业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依法确认劳动关系,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选择职业伤害保障救济或工伤保险救济的选择权,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最终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待遇和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本案中,网络公司对许某已经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故确认许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的全员参保模式,系以平台订单总量为依据,而非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个体依据法律关系参保,由此可能产生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申请职业伤害确认和工伤认定发生竞合的情形。本案赋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竞合情形下享有救济路径的选择权,从而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筑牢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网”,更加有力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