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以团建活动冲抵年休假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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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某新材料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邱某于2021年6月入职某新材料公司。2024年3月,该公司组织包括邱某在内的员工开展团建活动,占用3个工作日。2024年6月1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邱某申请仲裁,主张其2023年度1天未休年休假、2024年度2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新材料公司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团建期间可冲抵相应的年休假天数,邱某参加的3天团建活动已冲抵对应的年休假,邱某2023年、2024年年休假已使用完毕。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邱某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新材料公司安排职工参加团建活动,系为增进职工间的团结和凝聚力,服务于正常工作的开展,与劳动者休年休假明显不同。新材料公司主张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团建期间可冲抵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但未提交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的证据,也未举证证明团建期间冲抵年休假经过劳动者同意,故邱某主张的2023年、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统筹安排指的是在考虑生产经营实际的基础上对休假时间的安排,而非对休假形式的安排。本案对用人单位以团建活动冲抵年休假的主张未予支持,尊重劳动者对休假时间、方式的自主决定权,在引导用人单位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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