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劳动报酬违法,恶意逃避支付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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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袁某在张家港市经营某金属制品厂,对外承接外包工件的加工工程,雇佣徐某、韩某等人进行施工,后袁某拖欠徐某等24名职工工资累计118万余元。袁某将收到的部分工程款以大量购买彩票等方式挥霍,于2023年8月1日逃跑,藏匿至浙江、广西等地,并以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袁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袁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案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巡回审判方式公开开庭审理。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破坏。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人民法院打击恶意欠薪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案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组织相关企业负责人旁听,为少数怀有侥幸心理的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效震慑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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