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券抵薪”无效,应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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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某供应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刘某自2018年7月起入职某供应链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工龄补贴为500元/月,后均以货币形式发放。2023年1月,供应链公司调整工龄补贴发放形式,以消费券形式发放至刘某在供应链公司所属集团购物平台账户中,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只能用于购买该平台商品。2023年7月,供应链公司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平台账户中剩2000余元消费券无法使用、提现。刘某认为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资不合法,向仲裁申请供应链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00余元等。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工龄补贴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本案供应链公司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支持刘某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典型意义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证,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必要性。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是为了确保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可以正常、广泛地流通使用。消费券通常用于在特定平台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流通性。以非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对用人单位“以券抵薪”的违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依法维护劳动者按劳获酬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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