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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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江北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日,徐某入职某能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和《员工入职承诺书》。徐某入职后担任某工程项目负责人、站长,主要负责该生产站运行维护工作,并参与了该项目前期工作。2022年9月,公司安排徐某进行该项目干燥塔塔内物料的填装工作,但徐某未按照施工图纸中需铺设三层平纹丝网的要求操作,仅填装一层平纹丝网,导致物料承重不足而坍塌,堵塞管道阀门,进而造成脱水塔阀门关闭、开启不灵活,该站停工停产。某能源公司主张此事故导致公司直接损失167995元,间接损失1100万余元。某能源公司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公司部分经济损失4559741.15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作为时任案涉项目负责人,理应知晓该项目属于安全事故责任重大的项目,但徐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填装多层平纹丝网,导致分子筛等物料承重不足而致物料坍塌,造成严重损失,徐某未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擅自减少物料数量导致事故发生,属于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其行为与案涉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对某能源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作为管理者的某能源公司也具有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义务,某能源公司主张除直接责任外,还要求徐某承担停工停产、案涉项目人工工资及福利等间接责任,严重扩大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综合考虑徐某的员工身份、过错程度及某能源公司的管理责任,遂判决由徐某对案涉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直接损失的30%责任。

法官释法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秉持诚信原则,谨慎履行职责。本案中,徐某作为案涉项目负责人,理应对案涉项目的重要性及安全性有明确的认知并掌握项目相关施工规范与要求,但其擅自减少物料数量,导致事故发生。这种对自身职责轻视、对他人安全和企业利益模式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其应尽的谨慎作业义务,也违背了劳动者应当秉持的诚信原则。本案在合理界定企业管理责任、避免企业将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的基础上,根据劳动者不当履职的过错程度、危害后果,判决劳动者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平等保护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强调劳动关系中诚信履职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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