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解除协议约定“双方不再有劳动争议”为由,拒绝支付待核算后确定的绩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重庆江北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8年4月11日入职某工程公司,担任销售岗位。2023年初,某工程公司以不再需要销售部门为由与黄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最后计薪日为2023年1月31日,另约定离职协议签订后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不再有任何争议;《离(调)职手续完备表》载明:“财务部的审核意见为借支2万元,绩效提成核算后转账”。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销售部门管理制度,黄某离职后,某工程公司未按离职时确定的审核意见将提成总金额的70%支付给黄某。黄某提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驳回了黄某的请求,黄某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协议书只对工资约定了计薪时间,并没有具体的工资绩效结算,财务工作人员还在《离(调)职手续完备表》留言“绩效提成核算后转账”,表明黄某所主张的提成工资系其离职时未回款的提成工资,具体金额需结算后才能确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向黄某支付提成工资。某工程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工资支付义务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消灭,也不因双方约定“不再有任何争议”而绝对消除。根据《离(调)职手续完备表》,公司还需在核算后支付劳动者提成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的“双方不再有争议”条款应结合《离(调)职手续完备表》载明内容综合、全面理解。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