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汪某入职某甲建材公司。2022年7月至2024年2月期间,多数月份由某甲建材公司与某乙门窗公司于同一天分别支付固定金额的工资,少量月份由某甲建材公司单独发放,某甲建材公司与某乙门窗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交叉。2023年8月5日,汪某于工作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有权机关认定为工伤,伤残十级。因工伤保险待遇未足额支付,汪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某甲建材公司支付汪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4936.7元等。某甲建材公司认为,应以其发放给汪某的工资作为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待遇,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汪某与某甲建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大部分工作期间,某甲建材公司与某乙门窗公司同一天分别支付固定金额款项,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致,经营范围有交叉,存在关联,某甲建材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对汪某的月工资进行拆分发放有高度可能性,遂认定某甲建材公司按照某甲建材公司与某乙门窗公司每月合计支付的工资核算汪某的平均工资,并判决由某甲建材有限公司向汪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936.7元等。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在混同用工模式下,应诚信履行用工义务,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和财务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归属,如实告知工资标准。本案中,某甲建材公司与某门窗公司作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同且经营范围重合,两公司均向汪某发放工资且发放时间相同。法院在认定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行业标准以及关联企业支付款项特征,综合认定工资标准,防止企业通过混同用工和拆分工资降低工资标准,逃避经济补偿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