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技术公司系关联公司。2020年4月24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2年2月28日,王某应某房地产公司的换签要求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确王某的劳动报酬已经结清,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除本协议之外,王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清费用,王某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同日,王某与某技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2月29日,某技术公司以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依据《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规定,于2024年3月2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原用人单位的换签要求下,劳动者为继续获取工作岗位,并在基于当前劳动报酬已经结清的情况下作出;劳动者在换签时无法预测到换签后的用人单位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以“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条款拒绝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事实上,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只是明确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其劳动报酬已经结清,并在用人单位无违法情形下对相关权利的放弃,而所谓相关权利,应限定在“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未结清费用”,不应将连续工作年限一并抹除。一审法院查明某技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将王某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工作年限与在某技术公司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判决某技术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规制了用人单位规避责任的不诚信行为,不支持用人单位以“换签合同”方式规避连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行为。法院认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被随意扩大解释,以防止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撤并等为由滥用解除权而不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在换签等特定情境下签订的权利放弃协议,不应被简单认定为对其所有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