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退还证件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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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江北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龙某与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岗位为监理工程师。签订合同当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龙某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资格证、毕业证等原件,用于办理入职手续。2023年5月30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向龙某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3年6月2日终止。2023年6月1日,龙某向某工程咨询公司发出《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函》,以公司拖欠工资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被扣资格证、执业资格证等证件。某工程咨询公司不置可否。离职后,龙某入职下家公司时,因无法提交资格证、执业资格证而被拒。随后,龙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工程咨询公司支付、因未退还证书造成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产生的经济损失等。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龙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某工程咨询公司未及时退还龙某的证件,导致其再就业受限,鉴于此期间龙某已经离职,未实际提供劳动,但考虑到影响了龙某的基本生活保障,二审法院酌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判决由某工程咨询公司向龙某支付未归还证件期间的经济损失14700元。

法官释法

  诚信原则是劳动关系中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全过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证件有妥善保管和及时退还的义务。某工程咨询公司未在龙某离职的合理时间内退还龙某证件,导致其再就业受限,某工程咨询公司的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禁止性规定,也违背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应秉持的诚信原则。对于龙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判决,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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