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企业为刘某提供了半年的培训,然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到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找到企业负责人,答复说刘某是按管理人员对待的,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象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则提出,如果刘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规定,赔偿企业录用和培训费用。刘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赔偿费用。
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将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之一。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条件,企业以刘某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为由,不予提供,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几项主要内容中,人们往往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硬件"要素比较注意,忽视劳动条件等"软件"要素。实际上,必要的劳动条件不但是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劳动者顺利履行义务的保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履行义务都失去了保障,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27.劳动者严重失职时,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
基本案情
张某,男,任某外贸公司的货运经理。2001年8月,张某因生活琐事,影响工作情绪,货物装船时没有检查船只的冷冻措施,就将冷冻货物装船。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全部变质,买方拒绝接收,要求退货,致使公司损失了200万元。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3年期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本案看,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构成违约,因此,单位不须支付违约赔偿金。反之,张某给外贸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给单位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