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的同一违规行为作出两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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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铝业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入职某铝业公司担任技术主管。2024年3月,李某在为客户绘制模具图纸中存在工作失误导致图纸出错,某铝业公司当月对李某作出了扣绩效分30分、严重警告、记大过的处理。2024年4月,某铝业公司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某铝业公司以李某于2024年3月绘制模具图纸出错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铝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某铝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铝业公司已对李某2024年3月绘制模具图纸的工作失误行为进行了扣绩效分、严重警告、记大过的处理,后某铝业公司又对李某的上述工作过失行为再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明显不合理。遂判决某铝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应依规合理适用,对于劳动者的同一违规行为不得作出两次不同的处理,否则,属于重复处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该案通过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劳动者的职责、技能和工作过失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分析,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过失行为进行二次处理构成违法,为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的规范、合理提供了指引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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