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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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诉某房屋中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潘某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的网络平台系统拨打已加密的客户电话并询问其联系方式,取得了客户的电话号码,并将该号码发送给另一家与某房屋中介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该公司使用潘某提供的客户电话从事中介服务,成功促成房产交易,但交易双方签约后又解除了房产买卖合同。某房屋中介公司以潘某违反保密义务为由提起仲裁请求潘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仲裁裁决潘某向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潘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顺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屋中介公司对客户的电话号码已做加密处理,该电话号码不为公众知悉,且对提供房产中介服务的某房屋中介公司而言具有商业价值,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潘某为牟取个人私利故意泄露客户的电话号码,违反了其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主观恶意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和基本职业道德。因交易双方签约后又解除了房产买卖合同,现无法查清潘某违反保密义务给某房屋中介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参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判决潘某向某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企业维持竞争优势及市场地位具有重要作用。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氛围能激励企业不断创新,维护企业正常运营及发展。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可利用职务之便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如随意泄密会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进而扰乱市场环境。该案判决由泄露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及建立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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