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混凝土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职务是财务主管。某混凝土公司为王某参加了社会保险。某混凝土公司、某运输公司每月均向王某转账支付工资。某混凝土公司于2023年9月8日作出《解雇通知书》以王某存在不良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决定予以解雇。双方因工资、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王某提起仲裁,仲裁裁决后,王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某混凝土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亦依法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法院认定某混凝土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王某在某混凝土公司工作的期间,还需负责某运输公司的财务工作,两公司每月均向王某支付工资,且某混凝土公司的监事梁某是某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某混凝土公司、某运输公司为关联公司,王某为两家公司工作,工作均接受梁某的管理和安排,故应认定某混凝土公司、某运输公司对王某存在混同用工,某混凝土公司、某运输公司应共同向王某承担工资、赔偿金等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在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往往难以确定与哪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权益受损时维权困难。该案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以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并让混同用工的单位共同承担责任,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混同用工模糊劳动关系以逃避责任,使劳动者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权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