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或注销公司不能逃避工伤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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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冯某、胥某、曾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佛山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曾某为某工程公司员工,冯某、胥某、曾某某为某工程公司的股东,曾某在工作期间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曾某受伤后三个月,曾某某退股,半年后,冯某、胥某注销了某工程公司。曾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等级八级,曾某主张其本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工程公司未为曾某参加工伤保险,且某工程公司已注销工商登记,故曾某仲裁请求某工程公司的股东冯某、胥某、曾某某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工程公司没有为曾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曾某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某工程公司承担。因某工程公司已经核准注销登记,故应由曾某受伤时某工程公司的股东即冯某、胥某、曾某某对曾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付责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使用者,负有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法定义务,依法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否则,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承担职工因未参加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的股东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退股、注销工商登记等手段,逃避工伤赔偿责任,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赔偿责任不因用人单位主体注销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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