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强自主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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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师与某网络运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自2023年8月起,网络运营师刘某通过某运营公司获取客户资源,为该公司的客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提供运营推广服务,双方约定刘某无底薪。某运营公司根据刘某运营的客户视频曝光量及粉丝增长数核算其工作量,向刘某支付的报酬为扣除获取客户及买量成本后的返点,某运营公司亦不对刘某进行考勤。后刘某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运营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案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某运营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刘某的工作方式、报酬计算方式和考勤管理等方面分析,刘某与某运营公司之间并未建立人格从属性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刘某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特征,故双方应系劳务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运营师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其与网络运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因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网络运营师需要借助网络运营公司的生产资料完成网络运营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考量双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依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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