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管理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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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货车驾驶员与某信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来源:济南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9日  阅读量:0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系某互联网平台旗下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货车驾驶员刘某以其自有货车为该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从APP接单、送货,报酬根据单量计算,由第三方支付,配送期间车辆运营费用由刘某承担。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按某信息公司的安排从事配送工作,符合托运人根据团购平台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而对承运人提出的配送要求,不能认定是劳动管理。某互联网平台在收取货款后,向刘某发放的费用不仅包括刘某作为驾驶员付出的劳动,还包括刘某自有车辆的使用价值,故该费用应为运费,不能认定刘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与货车驾驶员在网络平台第三方加入的情况下,基于“互联网+”技术形成新业态下的货运合同关系。与普通货运合同关系相比,此类货运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要在较为长期固定的时间内,为同一托运人提供货运服务,托运人对承运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承运人付出的劳动是手段而非目的。在辨别此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以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内涵进行判断,准确认定“管理”的属性和报酬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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