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7日,胡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等文件约定薪资及提成方案。同年11月30日,某公司向胡某发出开除通知,以其不服从公司规章(考核)制度,在2021年11月29日工作时间不顾公司形象以“公司拖欠工资”为名打投诉电话,严重失职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对外形象为由开除胡某。
后胡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及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向胡某支付剩余工资及赔偿金,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并在诉讼中另行举证胡某存在骗取客户钱款、虚假承诺、黑自访客户等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判决某公司支付赔偿金。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说理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某公司以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以“公司拖欠工资”为名打投诉电话,严重失职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及对外形象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报酬产生争议应以妥善方式沟通解决,胡某的投诉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影响经营秩序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且某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某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对其合法性的评价也应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即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审查范围,用人单位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外的内容不应列入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