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2 年 8 月,B校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老师,季某参加面试,在B校提供的《拟引进人员思政素质、师德师风和现实表现考核表》“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以及“是否有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行为或记录”栏目中均填写“无”,并承诺上述情况属实。后季某被聘用。2023年,江苏省教育厅在对“申请人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进行核查”中,发现季某有犯罪记录遂告知B校,B校随即向季某发出解聘处理的决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隐瞒其曾被判处刑罚这一重要事实,导致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季某签订聘用合同。学校据此与季某解除聘用关系,并无不当。季某要求该院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和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若员工曾因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应当在入职时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刑事处罚记录。且部分对从业者行为准则要求高的行业,对曾受刑事处罚的人士设置了禁入限制。季某从事的是教师职业,其隐瞒其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反师德师风相关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