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跨省调动,是否构成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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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亭湖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简要案情

  2012年,王某入职A公司盐城办事处,从事客服工程师一职。2022年6月23日,A公司工作人员发邮件给王某,要求其于6月27日前到安徽亳州办事处报到,为期一年半。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向公司询问工资标准和出差补助,公司均未答复。王某认为调动突然,且前期工资也未补足,便未前往安徽工作。6月30日,A公司关闭王某的工号登记系统,王某无法登录系统工作。同年7月,王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工资及奖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突然要求王某前往安徽工作,已经跨省,且工作一年半也不符合短期支援的特征,岗位调整不具有合理性。后A公司又直接关闭了王某上班所需要登记的系统,且未安排相关工作。故应当视为A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调动岗位应具有合理性,不合理调动员工岗位导致合同解除,应予赔偿。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奖金的,应予补足。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的需求,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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