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应赔偿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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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管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女职工生育前未连续缴纳12个月生育保险,导致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1日,王某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工作。2024年3月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王某生育一子后,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王某不满足产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生育津贴申领条件,故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其支付生育津贴,后又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未为王某缴纳社保,经询问社保行政部门后确定无法补缴,导致王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王某生育津贴。

典型意义

  女职工的生育对于劳动力的再生产、维护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均有相关规定,保障和帮助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及生育期间的福利待遇,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生育权利的特别保护。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司法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自入职时即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职工生育后无法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在确定用人单位无法为职工补缴生育保险或即使用人单位补缴相应的生育保险,职工仍无法享受相应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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