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300%的工资,不得以补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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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诉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管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情形,仅在第(二)种情形中可以使用补休方式来避免200%的加班工资,对于延时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简要案情

  田某于2023年3月入职郑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田某任职公司会计。该公司要求田某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日、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日加班,田某提交有公司考勤打卡记录以及经审批的加班申请证明。2024年1月16日田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该公司辩称,已经安排田某补休,并提供安排田某补休的相关审批证据。田某亦认可上述补休的事实。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只有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用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来补偿劳动者,对于延时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只能支付加班工资予以补偿,不得拒付。因为法定节假日作为全民统一的纪念日,会有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补休无法弥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失去的文化生活权益,所以明确规定为300%的加班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仅有元旦(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4天)、清明(农历清明当天,1天)、劳动节(5月1日、5月2日,2天)、端午节(农历端午当天,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1天)、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上述时间加班可以主张300%的工资报酬。对于国家指定的调休休息日,如劳动节除5月1日、5月2日外的其余休息日,均属于调休休息日,可以用补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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