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公司处于“长期两不找”情形下,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不应确认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简要案情
杜某1995年自某职业中专毕业后,分配至郑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6月杜某离开郑州某钢铁公司后,该公司未再向杜某支付过劳动报酬,也未再为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杜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1995年至2022年8月其与郑州某钢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长期两不找”案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因素,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建立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长期处于企业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劳动者也不向企业提供劳动的状态,双方均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也即是双方以行为明确拒绝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应当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而非中止,在“长期两不找”期间,劳动关系应视为已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