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组织实习的大学生在实习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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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郑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来源:管城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3

裁判要旨

  学校组织实习本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具备人身隶属性。双方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实习单位虽对实习生有部分补贴,但也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支持工伤保险待遇。

简要案情

  王某系郑州某职业学院在校大三学生,2023年12月5日,其经学校组织,进入郑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习。2023年12月30日,王某按照该公司要求前往另一公司送文件时,在上下楼梯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花费医疗费共计23853.4元。后双方针对赔偿金额及事宜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将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对象明确为“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学校组织实习的大学生不能纳入工伤保险主体范围,也不存在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特例。虽然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可以通过《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目前多数大学会组织大学生进行实习,做好风险防范是重中之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以及保险购买义务,实习单位也可以通过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手段转移风险,必要时实习生也可以与学校、实习单位协商解决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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