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违法解雇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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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艾某某劳动争议案
来源:华蓥法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艾某某于2020年6月入职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资料员。2024年9月, 公司以“经营方针发生重大调整”为由单方向艾某某出具《辞退通知书》,通知艾某某离职,但未依法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亦未举证证明解除事由合法。艾某某完成工作交接后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但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甚至未提供仲裁阶段材料,被法院认定滥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单方面解除与艾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未履行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解除与艾某某之间劳动关系的义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向艾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消极举证,利用诉讼程序拖延支付赔偿金,违背诚信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判决四川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艾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诚信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法处理。虚构理由、消极举证、滥用诉讼程序拖延责任,不仅面临赔偿风险,更将损害企业商誉,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企业唯有恪守诚信,规范用工管理,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赢得发展机遇。法院通过裁判申明“程序正义不容滥用”的立场,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为弘扬诚信价值观、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鲜活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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