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4日,邓某经案外人谢某联系到某电力公司承建的项目工作,二人通过微信约定了工资标准,邓某在案涉项目工作由案外人谢某进行安排和管理。邓某在案涉项目工作期间,出勤情况均记录在某电力公司考勤登记表上,部分工资由工程总承包方某能源公司转账发放。2022年3月,某电力公司为邓某购买员工团体保险。同年6月,邓某在从事高空作业时受伤住院。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邓某与某电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邓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支持。某电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电力公司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邓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邓某离职原因,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某电力公司向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核心凭证,用人单位拒签或怠于签订,将面临双倍工资赔偿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签约义务。用人单位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离职原因等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警示企业完善用工档案管理。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依证据规则推定用人单位担责,既倒逼企业规范用工,亦避免劳动者因举证弱势陷入维权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