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九建公司承包北京市某学院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华旗公司,某华旗公司又于2022年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师某,并签订《装修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李某受师某雇请到案涉工地从事贴瓷砖工作。2023年11月,师某出具欠条确认拖欠李某工资8.1万余元。李某索薪未果后,将某九建公司、某华旗公司及师某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劳务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九建公司承包北京市某学院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某华旗公司,某九建公司与某华旗公司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某华旗公司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师某,某华旗公司与师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分包关系。李某受师某雇请在案涉工地从事贴瓷砖工作,师某与李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师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师某应当向李某支付所欠劳务费。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故某华旗公司虽然并非李某的直接雇主,但对其分包事宜涉及的李某的工资应承担支付责任。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故某九建公司应当对分包单位某华旗公司拖欠李某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某九建公司、某华旗公司、师某对李某的劳务费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明确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双兜底”责任,即便与农民工无直接劳动关系,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仍须承担支付义务。通过判决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履行支付责任,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兑现,体现司法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