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2年4月13日注册某承照日用店,核准为日用品销售。2022年11月1日,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将邮件揽投业务承包给某承照日用店。中国邮政某分公司与某承照日用店签订《揽投业务外包服务合同》,约定某承照日用店招聘的快递员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某承照日用店承担。某承照日用店招聘王某为快递投递员,未进行安全培训。2023年2月,王某驾驶印有“中国邮政”标识的三轮车投递时因操作不当使车辆侧翻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王某起诉要求中国邮政某分公司、某承照日用店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某承照日用店招聘王某为快递投递员,王某在履职过程中因其驾驶车辆操作不当使车辆侧翻导致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己承担部分损失。某承照日用店作为王某提供劳务的接受者,没有对王某进行安全培训,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某承照日用店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虽然中国邮政某分公司与某承照日用店签订协议约定快递员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责任由某承照日用店承担,但是该约定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中国邮政某分公司没有审查某承照日用店是否具有经营快递业务的资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将揽投业务承包给某承照日用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履行监督职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某承照日用店和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对王某损失的6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劳务接受方对劳动者的安全培训、作业监管系法定义务,不得以“劳动者自身过错”完全免责,故在扣除劳动者自己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后,接受劳务方应就其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快递业务须经特许经营许可,中国邮政某分公司将邮件揽投业务承包给无资质商户,构成“以包代管”的典型违规行为,应当与无资质商户就本案中相应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免责约定不能对抗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