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任性离职”还是“管理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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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某艺术培训公司在某网发布招聘书法教师的信息,职位详情均阐述为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023年8月18日,瞿某应聘某艺术培训公司书法、少儿美术助教岗位,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入职。双方口头约定需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如满勤发放工资2000元和课时补助,周六、周日需上班,周一、周二调休,每天8小时工作制,瞿某工作两个月后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0月31日,瞿某向前台递交了请假条,请假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1天。随后,瞿某向某艺术培训公司法人刘某微信提出离职申请,刘某答复“提前写个离职申请给前台,一个月的时间就可以走了,我们要找人完成工作交接。”2023年11月1日,瞿某将纸质的离职报告交到前台。之后,瞿某未再到某艺术培训公司处上课。瞿某离职后,某艺术培训公司为3名学生办理了退学手续,并将17名学生转交到另一培训机构。2024年4月,某艺术培训公司认为瞿某未按法律规定提出辞职,未完成学生工作交接,突然离职造成所上班级20名学生无人上课,给公司带来了经营损失。某艺术培训公司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瞿某未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某艺术培训公司即自行离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但其离职时未带走任何一名学生,且某艺术培训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瞿某离职后到其他培训机构担任类似工作职位或向其他机构泄密。从某艺术培训公司提交的课程表来看,瞿某的授课时间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而瞿某提交书面离职手续的时间是当周的星期三,在瞿某提出离职时某艺术培训公司应预料到瞿某离开后会没有老师授课的情形,应当采取措施找替代教师授课,即便当周无人授课也可调整授课时间等以确保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但某艺术培训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学生因无人授课而退费或转学,该损失主要是因某艺术培训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综上,某艺术培训公司主张的学生流失损失与瞿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某艺术培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明确教培行业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主张单方违法解除的劳动者赔偿损失时举证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家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治理,部分教师“任性离职”现象引发的教培机构教学服务中断索赔纠纷频发。教培机构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滥用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挽回企业经营损失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负有对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所涉及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将自身管理缺位造成的教学服务中断、学生流失等经营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本案判决不仅明晰了劳动者离职责任与用人单位管理义务的边界,也引导教培机构建立师资队伍培养、课程应急预案等风险防控机制,对规范新形势下教培行业用工秩序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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