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外包真用工?法院:坚持事实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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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三中院  添加时间:2025年05月08日  阅读量:1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某文化公司与某管理公司签订约定:某文化公司授权某管理公司通过互联网用工平台发布工作任务,引导灵活经营者对接任务订单,以任务订单形式完成任务接收、成果交付、验收确认等外包服务。同月,徐某到某文化公司所有并实际经营管理的某餐厅从事厨师工作,徐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承揽服务协议》等约定,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徐某经某文化公司审批后进入某管理公司提供“钉钉”管理系统中接受考勤,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及餐厅管理人员张某等人均在该系统中并对徐某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安排,徐某上下班、请假等需在该系统发起流程或告知张某。徐某的工资报酬由某文化公司根据该公司经营利润、徐某的考勤及业绩等最终确定后交由某管理公司等代发。2023年8月,徐某因某文化公司拖欠工资申请离职及劳动仲裁。重庆某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文化公司支付徐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206.14元。某文化公司不服,以其与徐某系承揽合同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206.14元。某文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新就业形态下“假外包真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刺破面纱,坚持事实优先实质认定原则。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某文化公司与徐某签订的《承揽服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徐某从事的厨师业务并未外包,某文化公司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对徐某进行工作安排、考勤、业绩等,体现了双方具有人身从属性。徐某的劳动报酬构成其重要收入来源,双方具有经济从属性。徐某从事的厨师工作是案涉餐厅的经营业务,案涉餐厅系某文化公司所有并实际经营,双方具有组织从属性。故某文化公司与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文化公司应向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刺破“假外包真用工”面纱,坚持事实优先实质认定劳动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深刻体现了司法裁判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推动法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本案厘清了劳务外包、承揽合同与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遏制企业通过“假外包”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责任(如社保缴纳、工伤待遇等),避免用工形式异化导致劳动力市场失序。司法实践中,坚持事实优先实质认定劳动关系,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定权利,彰显公平正义。本案不仅纠正了企业违法用工行为,更提供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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