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某某诉称其2022年9月1日进入某服务局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徐某某的岗位为“三支一扶”,合同期限为2022 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号。2023年5月17日,某办事处将徐某某退回某服务局。因徐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服务局于2023年5月17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徐某某起诉请求:某服务局恢复与徐某某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服务局支付徐某某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共计90948.27元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某服务局支付徐某某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5月18日拖欠工资赔偿金2770.85元。
裁判理由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某在被派遣到服务单位工作期间,因不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服务单位的工作,先后被其他单位和某办事处退回,有徐某某出具的承诺书、保证书相印证。某服务局在徐某某第三次被服务单位退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提前终止徐某某服务期间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询,自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徐某某在一审法院共提起劳动争议案件20件,徐某某通过主张“劳动者”的权利而获得经济赔偿的诉讼行为,明显不是为了追求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故对徐某某主张拖欠工资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惩罚性民事赔偿,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但其赔偿的受益人应当是善意的劳动者。劳动者通过主张“劳动者”权利而获得经济赔偿的诉讼行为,明显不是为了追求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机械适用法律,让不诚信的劳动者因此获得利益,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